(2016)渝0102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涪陵区锦天龙都小区业委会与重庆市涪陵区聚鑫久投资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涪陵区锦天龙都小区业主委员会,重庆市涪陵区聚鑫久投资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2379号原告涪陵区锦天龙都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路锦天龙都小区5-1-1。负责人黎祥明,该业委会主任。被告重庆市涪陵区聚鑫久投资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427369-3,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28号锦天龙都C栋商业1、2层10号。法定代表人崔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涪陵区锦天龙都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聚鑫久投资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涪陵区锦天龙都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涪陵区锦天龙都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涪陵区锦天龙都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何终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勤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