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金民初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邹方龙与徐五郎、徐芬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方龙,徐五郎,徐芬,吴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1138号原告邹方龙。委托代理人展建峰,张家港市金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五郎。被告徐芬。被告吴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方龙与被告徐五郎、徐芬、吴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方龙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方龙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方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邹方龙负担。审 判 长 唐奇英代理审判员 叶 玉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雅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