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3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尤仙透与周海斌、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仙透,周海斌,王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1957号原告:尤仙透。委托代理人:乔春莲,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尚英姿,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海斌。被告:王慧。原告尤仙透为与被告周海斌、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周海斌、王慧共同归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毅诚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尤仙透的委托代理人乔春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海斌、王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海斌于2014年6月3日向原告尤仙透借款350000元,并出具借条及收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按2%计算。另被告周海斌、王慧于2007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尤仙透现以借款本金300000元向两被告主张权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海斌、王慧归还原告尤仙透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30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4年6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90元,减半收取3845元,由被告周海斌、王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69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丁毅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陶 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