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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751号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汪某某,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超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