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2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蒙某甲、李某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甲,李某,蒙重广,吴某甲,蒙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刑初26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某甲,农民。2015年7月27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农民。2015年7月27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被告人蒙重广,农民。2015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9月6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农民。2015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被告人蒙某乙,农民。2015年6月15日因盗窃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8月31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甲、李某、蒙重广、吴某甲、蒙某乙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韩杰出庭支���公诉,被告人蒙某甲、李某、蒙重广、吴某甲、蒙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月19日,被告人蒙某甲、蒙重广、李某、吴某甲经事先商量,由李某驾驶租来的浙J×××××马自达轿车载人前往玉环县,再利用手机地图搜索附近寺庙寻找盗窃目标。各被告人先后窜到该县的龙山寺、灵山寺、古顺基督教堂、灵真寺、观音堂、关帝庙等处,趁人不注意时,秘密将粘有双面胶的纸板伸进功德箱中粘上纸币或硬币后再拉出来。当日,各被告人以此方式窃得功德箱中人民币1400元左右。2、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蒙某甲、蒙重广、李某、吴某甲、蒙某乙驾车窜至临海市法轮寺,以上述方式从功德箱中窃取了人民币700元左右;当日,该五名被告人又驾车窜至天台县国清寺,以同样方式从功德箱中窃取了人民币1500元左右。3、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蒙某甲、蒙重广、李某、吴某甲驾车窜至温岭市的崇宝寺、古楼山寺等处,以上述方式从功德箱中共窃取了人民币500元左右。4、2015年7月22日,被告人蒙某甲、蒙重广、李某、蒙某乙驾车窜至乐清市的龙圣禅寺、净宗寺、崇福寺等处,以上述方式从功德箱中共窃取了人民币300多元。5、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蒙某甲、李某驾车窜至临海市的文庙、龙兴寺、中斗宫等处,以上述方式从功德箱中窃取现金;当日二被告人又驾车窜至乐清市的净宗寺行窃,共窃得人民币700元左右。6、2015年7月24日,被告人蒙某甲、李某、吴某甲驾车窜至临海市的龙兴寺、三峰寺、中斗宫等处,以上述方式从功德箱中共窃取了人民币900元左右;当日各被告人又窜至仙居县大觉寺以同样方式窃取了人民币若干。7、2015年7月25��,被告人蒙某甲、李某驾车来到玉环县,先后窜至该县的龙山寺、灵真寺、古顺基督教堂等处欲行窃,因当天各处行人较多,二被告人未能从功德箱中窃取财物。8、2015年7月26日,被告人蒙某甲、李某驾车窜至临海市龙兴寺行窃,因为寺庙内香客较多未能窃得财物;二被告人又窜至中斗宫,以上述方式窃得人民币60元左右,后又窜至法轮寺从功德箱中窃取了人民币300元左右。当日,二被告人再次驾车窜至云岩寺,以同样方式从功德箱中窃取了人民币400元。当日下午,被告人蒙某甲、李某经民警传唤到案,其赃款400元被扣押,发还被害人。2015年8月31日,被告人蒙某乙在温岭市大溪镇被民警抓获,次日被押解回临海市看守所;同年9月5日,被告人蒙重广在温岭市箬横镇被民警抓获,次日被押解回临海市看守所;同年12月29日,被告人吴某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民警抓获,于2016年1月9日被押解回临海市看守所。其中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蒙某甲、李某、蒙重广、吴某甲、蒙某乙分别分得赃款1800余元、1700余元、1000余元、1300余元、500余元。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汽车租赁合同、天网抓拍照片、车辆行驶轨迹图、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证人杨某、梁某所、了相、沈某、郭某、姜某、温某、王某甲、程某、陈某甲、郑某、王某乙、许某、张某甲、陈某乙、吴某乙、卢某、张某乙、俞某、张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李某、蒙重广、吴某甲、蒙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蒙某甲、李某、蒙重广、吴某甲多次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蒙某乙多次盗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蒙重广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蒙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蒙重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吴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蒙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分别追缴被告人蒙某甲、李某、蒙重广、吴某甲、蒙某乙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元、一千七百元、一千元、一千三百元、五百元,返还被害人,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蒋朝周人民陪审员  王丽薇人民陪审员  朱立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