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执7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亮与北京克维创想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亮,北京克维创想科技有限公司,张亮,北京克维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7144号申请执行人张亮,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克维创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南里2号楼202号。法定代表人孙克栋。张亮与北京克维创想科技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6】第87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亮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克维创想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案款人民币10988.7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6】第87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相杰代理审判员 史锐代理审判员 陈利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