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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0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沈红良与戎冯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红良,戎冯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3民初01426号原告:沈红良。被告:戎冯惠。原告沈红良诉被告戎冯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戎冯惠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75000元(按月利率2.5%,自2014年5月5日暂计算至2016年1月5日,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5月5日,被告戎冯惠向原告沈红良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5月5日至2015年5月5日止,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5%,如到期未归还,按照借款总金额15%计算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戎冯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红良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365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2500元,合计20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7.5元,由原告负担120元元,被告负担221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邹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艾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