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民辖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茂名市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劳小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劳小颜,茂名市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民辖终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劳小颜,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1648。上诉人(原审原告)茂名市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魏焕亮,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劳小颜因与被上诉人茂名市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7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劳小颜上诉称,原审法院以本案属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明显违法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内部认购商品房协议书》是关于商品房的买卖合同,该合同所涉的标的物——商品房为不动产,本案显然属于不动产纠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法应由电白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电白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茂名市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权,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劳小颜认为本案是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是被上诉人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商品房协议书》无效而引起的纠纷,并非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因此,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对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有关撤销原审裁定及将本案移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受理费,上诉人预交的上诉费1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东明审判员 张国桢审判员 梁智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