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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纪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20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纪某某,男,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纪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商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小舟执行员  吴功明执行员  冯郁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修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