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熊思云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汪敏金融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熊思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汪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4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熊思云,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负责人:梁旭林,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贞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汪敏,女,苗族,现被关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再审申请人熊思云因与被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湛江分行)、汪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湛中法民三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熊思云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违法剥夺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吴浩弘、叶小奔、黄(也可能是“莫”)伟杰和卢子荣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而没有进行共同诉讼。(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且未经汪敏、吴浩弘、熊思云质证。(三)二审认定涉案合同有效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合同是广发银行湛江���行主办信贷员吴浩弘伪造的,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广发银行湛江分行应承担无效的主要法律责任,汪敏应承担无效的次要法律责任和清偿“不当得利”的剩余未还款114566元给广发银行湛江分行一方。如汪敏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由信贷员吴浩弘、叶小奔、黄(也可能是“莫”)伟杰和卢子荣四人共同清偿,熊思云不承担本案中的任何法律责任。为此,请求法院予以再审。广发银行湛江分行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熊思云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汪敏与熊思云于1995年1月19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9日登记离婚。2013年4月22日,汪敏向广发银行湛江分行提交一份《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自信一贷)》,拟贷款15万元。熊思云作为汪敏的配偶,也在《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自信一贷)》上签名。广发银行湛江分行核准同意汪敏借款15万元,贷款用途为住房装修,支付方式为自主支付,期限36个月,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还本付息等。2013年5月7日,广发银行湛江分行依约出借15万元给汪敏。借到款后,汪敏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但从2014年1月20日起至今,汪敏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正常还本付息。上述事实说明,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熊思云作为汪敏当时的配偶,在《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自信一贷)》上签名确认,证明其对汪敏的借款行为是清楚的,且借款用途约定是用于家庭装修。在此情况下,原审判决汪敏与熊思云共同偿还尚欠借款本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另,熊思云提出二��程序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熊思云申请再审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熊思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熊思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湘燕审 判 员 林修凯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彩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