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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罗朝勇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朝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264号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罗朝勇,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罗朝勇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6)川0403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朝勇应缴纳罚金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3月22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朝勇自动履行了本案全部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0403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关于判处罚金4000元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 亮执 行 员 欧阳烨执 行 员 王丁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