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平得与王保成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得,王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王平得。被执行人王保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菜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保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保成名下有黄色奇瑞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ER2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保成名下所有的黄色奇瑞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ER25**号。二、由被执行人王保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新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