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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3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陈仁丽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陈仁丽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民初322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唐亮,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仁丽。委托代理人毛克均,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陈仁丽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华独任审判,因该案系本院同时受理的原被告及法律关系均相同的(2016)苏0583民初3215-3229号共15个关联案件之一,故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对该15个关联案件进行了合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音集协委托代理人唐亮、被告陈仁丽委托代理人毛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辑)收录了包括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内的21个著作权人共520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009年12月16日,原告和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原告管理,授权原告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向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用等;并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原告曾就版权使用费交纳事宜与被告进行商谈,要求其按照规定交纳版权使用费,合法使用原告信托管理的包括本案所涉MTV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所有著作权作品,但未能达成协议。诉前,原告委托公证机构对被告营业性放映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MTV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红顶屋的故事》、《梨花满天开》、《要嫁就嫁灰太狼》、《依呀来欧》4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元(律师费);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音像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证明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证据2、(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67号公证书、(2015)宁雨证经内字第943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3、(2013)宁秦证经内字第13581号公证书及封存光盘,证明被告在其KTV包间内营业性放映涉案的MTV音乐电视作品,构成侵权。证据4、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证据5、昆山开发区金麦克视听歌城工商登记资料及情况说明,证明昆山开发区金麦克视听歌城的经营情况。被告陈仁丽辩称:一、涉案大部分MTV音乐电视只不过是运用复制技术对已存在的作品机械地将人物表演或景物录制下来的非智力创作成果,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鉴于“具有独创性”创作高度的判断并非常人所能作出的结论,因此本案应委托第三方对涉案MTV音乐电视是否是以类似摄影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进行鉴定。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权利信息查询系统应当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种类和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授权管理的期限。涉案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中没有列明授权清单,涉案部分MTV音乐电视在原告公开的作品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中也没有记载,故可推定涉案部分MTV音乐电视的权利人没有授权原告对其著作权进行管理。三、即便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合理,应考虑被告侵权的时间较短、KTV行业不景气等因素,而且被告曲库已没有涉案歌曲,不存在删除的问题。此外,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已在另案中判决支持。被告陈仁丽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双方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1认为音像出版物中的部分MTV音乐电视并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对证据2认为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未附有作品清单,不能证明涉案的MTV音乐电视属于授权管理的范围;对证据4的真实性不认可,原告未提交实际支付的凭证。结合被告的质证意见并经本院依法审核,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此外,经原被告双方同意,本院依职权调取了(2014)昆知民初字第0346-0352号原告音集协与被告陈仁丽侵害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的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17碟装》(ISBN978-7-7999-2129-7)中收录了包括涉案的《红顶屋的故事》、《梨花满天开》、《要嫁就嫁灰太狼》、《依呀来欧》在内的多部音乐电视,在唱片封面上,载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该出版物的内页标示,《红顶屋的故事》、《梨花满天开》、《要嫁就嫁灰太狼》、《依呀来欧》的著作权人为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09年12月16日,音集协(甲方)与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双方约定:第二条授权:1、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2、乙方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甲方行使的权利。……第四条权利管理:1、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2、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第五条音像节目登记:1、乙方应将其授权甲方管理的所有音像节目,依甲方提供的音像节目登记表的格式,向甲方进行登记。如该音像节目名称及其资料有任何增减或变更,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向甲方登记的所有资料将作为甲方向使用人授权及分配使用报酬予乙方的依据。2、甲方为管理乙方授权的音像节目的权利和分配的需要,可要求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方式提交载有授权音像节目的载体。……第九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5年10月16日,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一份,声明《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至2018年12月15日。2013年10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依据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汤胜洪的申请,对昆山开发区金麦克视听歌城的侵权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并于2013年11月6日出具了(2013)宁秦证经内字第1358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13年10月26日公证员蒲轶与公证人员张立艳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汤胜洪一同来到昆山市前进东路世茂广场的一处悬挂有“金麦克视听歌城”招牌的场所,汤胜洪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场所的“C02”包间进行消费。汤胜洪进入包间后在公证人员的面前使用点歌器点播了歌曲(内容见歌曲名单),然后使用其携带的摄像机对前述点歌的歌曲的片段依序播放情况进行现场拍摄(内容见光盘)。全部消费过程结束后该场所提供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金额为248元,汤胜洪使用其携带的摄像机对该场所的外观进行了现场拍照共拍摄照片一张。兹证明与本公证书所附的《歌曲名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复印件、照片、已封存的光盘内容均与实际情况相符。该公证书所附《歌曲名单》中列有包括《红顶屋的故事》、《梨花满天开》、《要嫁就嫁灰太狼》、《依呀来欧》在内的584首歌曲。本案审理中,音集协书面表示就《要嫁就嫁灰太狼》MTV音乐电视放弃向被告主张相关权利,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部分也不再主张。经本院依法审核,封存光盘中录有的《红顶屋的故事》、《梨花满天开》、《依呀来欧》3部被控侵权视频影音画面与音集协获授权的同一歌曲名称的正版音乐电视视频影音画面相比对,其画面内容在同一的播放位置上相同。此外,音集协于2014年10月14日以陈仁丽侵害(2013)宁秦证经内字第13581号公证书中除《红顶屋的故事》、《梨花满天开》、《依呀来欧》以外的187部MTV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本院最终判决陈仁丽停止侵权并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7448元。另查明:昆山开发区金麦克视听歌城于2012年1月20日核准开业,经营者为陈仁春,经营范围为量贩式KTV,资金数额为10万元,经营场所位于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199号1号房昆山世茂广场华东商城三层3-5商铺,后于2013年6月4日核准注销。因陈仁春将该歌城转让给陈仁丽经营,陈仁丽于2014年1月17日重新注册登记了昆山开发区金麦克视听歌城。2016年1月18日,音集协与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就本案提起诉讼,双方约定在一审判决结案后由音集协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类型。涉案《红顶屋的故事》、《梨花满天开》、《依呀来欧》3部音乐电视通过构思、摄影、表演、合成等汇集了一系列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该类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归属于制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音集协向法院提交的音像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外包装上标注有出版物编号、版权声明、出版物内页标注有著作权人等版权信息,应认定为合法出版物,并依其署名认定著作权人。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红顶屋的故事》、《梨花满天开》、《依呀来欧》3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2009年12月16日,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权利包括其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且音集协享有的上述合同范围内作品的放映权均在有效授权期内。因此,音集协有权就本案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是本案适格的主体。本案中,陈仁丽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为消费者提供涉案《红顶屋的故事》、《梨花满天开》、《依呀来欧》3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并收取费用,属于商业性经营行为,该行为侵害了音集协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陈仁丽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由于音集协未能举证证明自身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亦未能举证证明陈仁丽因侵权所获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知名度、侵权场所的规模、营业时间、原被告之间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600元。对于音集协就《要嫁就嫁灰太狼》音乐电视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向陈仁丽主张相关权利,系音集协对自身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对于陈仁丽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提交证据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陈仁丽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故对其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仁丽立即停止侵害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作品清单见附件一)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陈仁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仁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审判员 徐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鸣娟附件一:涉案音乐电视作品1、《红顶屋的故事》2、《梨花满天开》3、《依呀来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