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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胡正华申请宣告胡小军失踪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正华,胡小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高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胡正华,男,生于1956年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来复镇。被申请人胡小军,男,生于1977年9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来复镇。申请人胡正华申请宣告胡小军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淑君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正华称,申请人系胡小军的父亲。胡小军因患有精神疾病,于2005年2月11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11年。请求判决:宣告胡小军为失踪人,指定胡正华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胡小军,男,生于1998年1月16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高县来复镇街道2居民区**号,原住四川省高县来复镇街道2居民区**号,系申请人胡正华之子。于2005年2月11日离家未归,出走时患有精神疾病,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胡正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胡小军失踪后,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在《法制日报》和胡小军原住所地发出寻找被申请人胡小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胡小军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籍证明、高县来复镇同心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残疾人证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被申请人胡小军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申请人胡正华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小军为失踪人。指定胡正华为失踪人胡小军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梁淑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银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