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胡和娣与吴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和娣,吴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3民初425号原告胡和娣,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张锦胜,龙岩市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耀华,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和娣与被告吴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和娣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和娣以欲与被告吴耀华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和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胡和娣负担。审判员 阙 周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阙水莲(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