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2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1006号原告:胡某某,女,1963年4月生,汉族,农民。被告:汪某某,男,1973年8月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汪某某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以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富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