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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被申请人施月华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施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402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张昌平,区长。被执行人施月华,女,1960年6月出生,汉族,住三明市。申请执行人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梅政文(2013)66号《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2012年8月10日,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已依法对三明市梅列区徐碧新城二期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做出征收决定并公告。由于被征收人因拆迁安置事宜与梅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达不成安置协议,该局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申请做出征收补偿决定,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2日作出梅政文(2013)66号《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补偿决定为: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货币补偿方式支付施月华货币补偿款463982.2元,或以产权调换方式为提供乾龙新村XXX幢XXX室安置房,建筑面积为78.524平方米,应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54959元。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部分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施月华于2013年7月10日前选择以上两种方式之一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二、施月华应当在接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三明市乾龙新村6幢203室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房屋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逾期不搬迁,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依法留置送达梅政文(2013)66号《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将位于三明市乾龙新村X幢XXX室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梅政文(2013)66号《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梅政文(2013)66号《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书》没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及“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等应当裁定不予准予执行的法定情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2日作出梅政文(2013)66号《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忠审 判 员  朱国建代理审判员  张慧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