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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谢咸跃与龙岩裕林木制品工贸有限公司、张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咸跃,龙岩裕林木制品工贸有限公司,张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1513号原告谢咸跃,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兰通,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裕林木制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张白土村。法定代表人曾毅,总经理。被告张斌,男,汉族,成年,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咸跃与被告龙岩裕林木制品工贸有限公司、张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咸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谢咸跃负担。审判员 章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