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谢咸跃与龙岩裕林木制品工贸有限公司、张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咸跃,龙岩裕林木制品工贸有限公司,张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1513号原告谢咸跃,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兰通,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裕林木制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张白土村。法定代表人曾毅,总经理。被告张斌,男,汉族,成年,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咸跃与被告龙岩裕林木制品工贸有限公司、张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咸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谢咸跃负担。审判员 章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