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8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朱伟勇与林丽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869-1号原告:朱某,男,汉族,住茂名市。身份证号码:×××2456。委托代理人:莫德升,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女,汉族,住茂名市。身份证号码:×××3724。委托代理人:黎远飞、倪炳逢,均为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陈 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