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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750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迭部林区基层法院与班某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迭部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迭部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7502执5号移送部门迭部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班某。迭部林区基层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迭林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判处被执行人班某犯盗伐林木罪,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该判决已于2015年6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班某并未按期履行罚金缴纳义务,迭部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3月23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6年4月13日履行罚金缴纳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迭林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