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二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与梁玉清、杨小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梁玉清,杨小娥,梁小平,邓美娥,张美芬,梁奇亮,梁克云,黄学梅,陈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二初字第51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西区,组织机构代码67359942-5。负责人刘小平,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易妙娴,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喻拓,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玉清,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杨小娥,女,1975年7月31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梁小平,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邓美娥,女,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张美芬,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梁奇亮,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梁克云,男,1959年10月30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黄学梅,女,1966年1月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陈雨,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与被告梁玉清、杨小娥、梁小平、邓美娥、张美芬、梁奇亮、梁克云、黄学梅、陈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于2016年4月13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6元,减半收取97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甄媛媛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向昌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米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