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7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孙福义与郑亚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亚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708-2号申申请执行人孙福义。被执行人郑亚雄。申请执行人孙福义与被执行人郑亚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龙泉法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亚雄未能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孙福义的申请,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以(2015)龙执字第270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郑亚雄在海口市美兰区房屋征收局的征收补偿款人民币2300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郑亚雄在海口市美兰区房屋征收局的征收补偿款人民币230000元的冻结;二、提取被执行人郑亚雄在海口市美兰区房屋征收局的征收补偿款人民币314973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梅意审判员 张运坤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邝道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