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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信强与董君波、唐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信强,董君波,唐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54号申请执行人李信强。被执行人董君波。被执行人唐威。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9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唐威名下的位于荣成市三环北区177号楼401室房屋。本院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述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唐威名下的位于荣成市三环北区177号楼401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