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6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田来与安徽晨曦陶瓷有限公司、关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田来,安徽晨曦陶瓷有限公司,关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696号原告:刘田来。被告:安徽晨曦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凉亭镇凉亭街。法定代表人:杨仁宾,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关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田来诉被告安徽晨曦陶瓷有限公司、关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田来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晨曦陶瓷有限公司财产、关锦华所有并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为:国用(2003)特180121、国用(2003)特180131、国用(2003)特180042、国用(2003)特180043、国用(2003)特1800**]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田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关锦华依法享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为:国用(2003)特180121、国用(2003)特180131、国用(2003)特180042、国用(2003)特180043、国用(2003)特1800**】,查封价值为59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员 沈默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英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