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朱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2刑初281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务工。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4月3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0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6)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光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底至2016年初,被告人朱某先后至徐州市铜山区上海路、学苑路等地,采取砸坏店铺玻璃爬入店内等方法,先后盗窃现金、电脑、手机等财物,总价值5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朱某至徐州市铜山区学苑路,采用破坏玻璃墙的方式进入王某经营的“阿德早点”店内,盗窃现金400余元,红米note手机一部。2、2015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朱某至徐州市铜山区学苑路,采用钻窗的方式进入李某甲经营的“真是味米线”店内,盗窃现金1600余元。3、2015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朱某至徐州市铜山区学苑路,采取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程某经营的“把子肉”店内,盗窃现金约50元,诺基亚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该平板电脑价格为1053元。4、2016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朱某至徐州市铜山区上海路,采用钻窗的方式进入李爱江经营的“晨光烧饼”店内,盗窃现金约60元。5、2016年1月5日,被告人朱某至徐州市铜山区学苑路,采用破坏玻璃墙的方式进入鹿苏贵经营的“马氏啥汤馆”店内,盗窃800余元。6、2016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朱某至徐州市铜山区学苑路,采用钻窗的方式进入李某甲经营的“真是味米线”店内,盗窃红塔山香烟8包。7、2016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朱某至徐州市铜山区学苑路,采取破坏玻璃墙的方式进入李某乙经营的“钻剪理发店”店内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8、2016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朱某至徐州市铜山区学苑路,采用破坏玻璃墙的方式进入许志强经营的“家家宜美容养生会所”店内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9、2016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朱某至徐州市铜山区上海路,采用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吕国良经营的“老堤北把子肉”店内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后朱某将该店内南侧塑钢广告牌损坏钻入南侧周某经营的“南京鸭血粉丝”店内,盗窃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100余元。10、2016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朱某至徐州市铜山区上海路,采用钻窗的方式进入张赫峰经营的“南方炸鸡”店内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11、2016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朱某至徐州市铜山区同盛路,采用钻窗的方式进入吕莹莹经营的“同盛路早点”店内,盗窃现金1100元。另查明,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朱某盗窃的诺基亚牌平板电脑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查获,并由该局发还被害人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李某甲、程某、鹿苏贵、李某乙、周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贲某的证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能够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羁押23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XX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轶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