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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陈绍刚、杜中英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绍刚,杜中英,黄保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陈绍刚申请执行人:杜中英被执行人:黄保东本院在执行陈绍刚、杜中英与黄保东家庭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涛审判员 迟林强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