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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孙小伟与徐挚、洛阳中弘卓越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伟,徐挚,洛阳中弘卓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175号原告孙小伟。委托代理人杨涛渠,河南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徐挚。被告洛阳中弘卓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中弘卓越城售楼部。法定代表人蔡元华,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伟诉被告徐挚、洛阳中弘卓越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小伟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孙小伟负担。审判员  韩晓礼,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