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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陆红旗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红旗,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2088号原告陆红旗。委托代理人王万新,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马路208号。负责人姚盛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红旗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红旗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红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红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陆红旗负担。审判员  俞建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