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宁洁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441号原告:宁洁,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本院在审理宁洁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洁经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卜祥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