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单提升与淄博通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东霖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提升,淄博通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东霖,张家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2142号原告:单提升。被告:淄博通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1号时代大厦2层A201号。法定代表人:巩修纬。被告:韩东霖。被告:张家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提升诉被告淄博通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东霖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提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单提升负担。审判员 聂振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雪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