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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单提升与淄博通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东霖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提升,淄博通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东霖,张家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2142号原告:单提升。被告:淄博通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1号时代大厦2层A201号。法定代表人:巩修纬。被告:韩东霖。被告:张家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提升诉被告淄博通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东霖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提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单提升负担。审判员  聂振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雪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