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2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422民初772号原告刘某某,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西吉县。被告陈某某,女,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文盲,农民,住宁夏西吉县。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晓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相识达十年之久,在亲戚朋友的撮合下于2015年6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5年年底因感情破裂经新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同居关系析产协议,协议约定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由被告给付原告共有财产分割款22500元,原告的个人财产由原告自行带走,协议签署后新营司法所工作人员登记并制作了财产分割清单,就在被告筹钱给付原告财产分割款时,被告在其女儿王红红的唆使下予以反悔,拒不行已达成的协议,将本已平息的矛盾进一步激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由被告陈某某给付原告同居生活期间的共有财产折价款22500元;原告的个人财产(详见人民调解协议书后附的财产分割清单)由原告带走;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诉讼主张,原告刘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人民调解协议书原件一份,欲证明2016年2月24日经西吉县新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同居关系析产协议的事实;2.刘某某和陈某某财产分割清单一份,欲证明清单上所列财产全部为原告个人财产的事实。被告陈某某对上述证据质证后无异议。被告陈某某辩称,2015年农历5月12日我与原告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生活前原告出资在我庄院(位于西吉县新营乡二府营新农村)内新建了三间住房及一间车棚,同居生活后原告与我居住在该院中,至今未办结婚证。共同生活期间我与原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6年2月24日经新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我二人达成解除同居关系析产协议。协议签订后刘某某说他搬家需要七、八天时间,还说我再骗个男人就能把楼房住上,为此我不接受新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我没有钱给原告,但同意原告把他的个人财产(见司法所所列清单)带走。被告陈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讼争的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15年6月27日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自2015年7月起双方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2016年2月24日经西吉县新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解除同居关系,被告陈某某给付原告刘某某共有财产折价款22500元,被告刘某某带走个人财产(详见人民调解协议书后附的财产分割清单)。协议签署后被告陈某某予以反悔,原告刘某某遂于2016年3月3日起诉来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本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经西吉县新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并已签名捺印,协议明确约定由被告陈某某给付原告刘某某共有财产分割款22500元,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原、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财产分割款22500元;二、原告刘某某自行带走个人财产(详见人民调解协议书后附的财产分割清单)。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爱荣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