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雷亚兵与被告雷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亚兵,雷烨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852号原告雷亚兵。被告雷烨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亚兵与被告雷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亚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原告雷亚兵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亚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