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4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临澧县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因借款人唐忆华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澧县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唐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财保4号申请人临澧县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法定代表人张辉,董事长。被申请人唐忆华,住湖南省武冈市。申请人临澧县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因借款人唐忆华借款用途改变,且有可能转移资产,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唐忆华所有在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12万元及位于临澧县安福镇朝阳街朝阳新城的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临澧县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自愿以自己所有的位于临澧县安福镇人民街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临房权证安福镇字第097**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唐忆华所有的在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120000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唐忆华位于临澧县安福镇朝阳街朝阳新城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卞林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卓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