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徐继民与郭晓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民,郭晓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564号原告:徐某民,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郭晓光,男,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民诉被告郭晓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民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晓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民撤回对被告郭晓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某民负担。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