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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郭跃宏申请执行郭营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跃宏,郭营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郭跃宏,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小屯镇小屯村*组。被执行人:郭营超,男,197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汝南办事处王寨村*号院**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郭跃宏申请执行郭营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年7月24日本院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汝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牛振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乐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