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龙执民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叶少平与谢金荣、肖满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少平,谢金荣,肖满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民字第1482号申请执行人:叶少平。被执行人:谢金荣。被执行人:肖满琴。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丽龙执民字第1482号申请执行人叶少平和被执行人谢金荣、肖满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谢金荣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轻型普通货车,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该车辆;现申请执行人叶少平已受偿80000元,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还款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故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5000元暂无法受偿。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龙执民字第14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还款协议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陆方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路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