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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郭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874号原告:郭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明先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