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胡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81刑初128号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女。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16)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烨飞、代理检察员阎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他人向其推销的“绿色伟哥”及“REDVIAGRA”是国家禁止销售的性保健品的情况下,仍购进该性保健品并在其经营的顺康药房销售,并每种均销售出去2盒。2015年7月16日,瓦房店市公安局在其经营的顺康药房当场查获了3盒“绿色伟哥”及3盒“REDVIAGRA”性保健品。经鉴定,胡某某销售的“绿色伟哥”及“REDVIAGRA”性保健品内均含有西地那非有毒有害成分。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他人向其推销的“绿色伟哥”及“REDVIAGRA”是国家禁止销售的性保健品的情况下,仍购进该性保健品并在其经营的顺康药房销售,并每种均销售出去2盒。2015年7月16日,瓦房店市公安局在其经营的顺康药房当场查获了2盒“绿色伟哥”及3盒“REDVIAGRA”性保健品。经鉴定,胡某某销售的“绿色伟哥”及“REDVIAGRA”性保健品内均含有西地那非有毒有害成分。案后,公安机关扣押的赃物全部用于鉴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大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等。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扰乱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胡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