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秀英与被执行人高国海、孙秀艳、于显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秀英,高国海,孙秀艳,于显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夏秀英,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高国海,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孙秀艳,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于显泽,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秀英与被执行人高国海、孙秀艳、于显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高国海所有的部分住宅及土地使用权。现该案需等其他执行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玉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