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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陈英与湖口县张青轧花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湖口县张青轧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陈英,男,汉族,1982年3月12日生,江西九江人,户籍所在地九江县。被执行人湖口县张青轧花厂,住所地湖口县张青乡,组织机构代码76700104-1。法定代表人杜定乾,厂长。申请执行人陈英与被执行人湖口县张青轧花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217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21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湖口县张青扎花厂资产已于2013年10月15日经湖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成交确认,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5)湖执字第5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菊平审 判 员  王仁杰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锦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