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2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刘学成与甘肃瓜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瓜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沟支行、王永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成,甘肃瓜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瓜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沟支行,王永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2民初536号原告刘学成,男,生于1953年2月15日,汉族。被告甘肃瓜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建文。被告甘肃瓜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沟支行。负责人袁大新,任三道沟支行行长。被告王永生,男,汉族。原告刘学成诉被告甘肃瓜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瓜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沟支行、王永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学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学成负担。审 判 长 陈 晨代理审判员 陈 典代理审判员 陆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天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