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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王贺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贺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1刑初121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贺平,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3月1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贺平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4日晚,被告人王贺平酒后驾驶豫L×××××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西焦公路西平县焦庄乡王顶庄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了血样。经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告人王贺平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贺平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血醇检验鉴定书,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贺平在饮酒达到一定数量后还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贺平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贺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新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