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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薛某与辉县市和谐路潮人通讯体验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辉县潮人通讯体验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686号申请人薛某。法定代理人张玉平。被执行人辉县潮人通讯体验厅,住所地辉县。经营者李爱玲。薛某申请执行辉县市和谐路潮人通讯体验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申请人薛某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18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和谐路潮人通讯体验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返还申请人手机款5500元,承担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辉县市和谐路潮人通讯体验厅履行案款5600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1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保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