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9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黄山市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东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东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9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安庆何永利,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东弟,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东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484.30元,未执行到位4484.3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屯民一初字第01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徐业稳审判员 汪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