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1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安普路与董训利、北京众信四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普路,董训利,北京众信四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1004号原告:安普路。被告:董训利。被告:北京众信四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万达商业广场A座1307、130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普路诉被告董训利、北京众信四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普路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普路基于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的事实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普路撤回对被告董训利、北京众信四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普路负担。审判员 王景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