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3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岐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与袁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岐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袁亚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23民初464号原告岐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所地:岐山县凤鸣镇朝阳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赵义强,任该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史明科,该大队法律顾问。被告袁亚斌,男,生于1965年3月3日,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岐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诉被告袁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宏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岐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袁亚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岐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诉称,2016年1月7日杨帅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岐山县周五路由西向东下坡行时,与路边防撞护栏相撞后将前方同方向行驶罗小虎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碰撞后碾压,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因肇事车辆属外地车辆,杨帅是被雇佣驾驶员,一时拿不出赔偿金。为了避免双方发生冲突,矛盾激化,影响社会治安稳定,我单位借给死者妻兄袁亚斌40000元现金进行安葬罗小虎,该借款至今未还。现起诉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袁亚斌归还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借款4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袁亚斌辩称,本案基本事实我认可。我妹夫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车辆是外地车,驾驶人没有钱,交警队给我们借了40000元的安葬费,我给交警队打了借条。当时说的是肇事方赔付以后我们给交警队归还这个钱,现在肇事方的钱还没有赔付过来,我没有钱给交警队还。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7日被告妹夫罗小虎因交通事故身亡,因赔偿义务人事发后尚未赔偿,为避免矛盾激化,原告岐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借给被告40000元用于安葬罗小虎,被告袁亚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暂借交警队现金肆万元(40000)(用于安葬罗小虎费用),借款人:袁亚斌(罗小虎妻兄)2016年元月10号”,并注明有办案单位和办案民警姓名。现原告起诉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一张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审核,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岐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为被告妹夫交通事故案办案单位,在事故发生后,赔偿义务人的赔偿款尚未履行时,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给被告借款4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对借款的事实当庭予以认可,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亚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岐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袁亚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宏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