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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胡玉振与梅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振,梅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440号申请执行人:胡玉振,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梅莉,女,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春园路。本院在执行胡玉振与梅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梅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梅莉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光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