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91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亓凯与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某,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91民初85号原告亓某,工人。被告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经济开发区杜店镇医院西邻。法定代表人王国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亓某诉被告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亓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亓某负担。审判员 张云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梦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