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孔玮与本溪市交通局、辽宁太阳能研究应用有限公司、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玮,本溪市交通局,辽宁太阳能研究应用有限公司,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325号原告:孔玮委托代理人:孙雪,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本溪市交通局。法定代表人:张克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琳,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白世新,辽宁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太阳能研究应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瑞红,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冬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运江、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玲玲、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孔玮与被告本溪市交通局、辽宁太阳能研究应用有限公司、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张健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大鹏主审、审判员吴松参加评议,书记员胡明明担任记录。2016年3月15日,原告沈阳天工热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赔偿额为1万元。2016年4月6日,要求撤回对被告本溪市交通局、辽宁太阳能研究应用有限公司、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孔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承担。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吴 松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