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白永士申请执行海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永士,海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812号申请人白永士,男,48岁,蒙,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海泉,男,34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白永士申请海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36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10月14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人员强制扣留了被执行人一卡通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36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次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 祥 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